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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有功就是有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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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除外);
(八)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九)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
(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
(十一)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但是,要想政府职能的转变远非出台一些政策就可以马上解决问题的。出台这些措施,从反映政府的意愿和改革方向的角度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实行起来,并不容易。任何细节上的疏忽,都会使禁令流于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会而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威望。
所以说,治理庸官必须要用“制度”,一定不能采取“人治”的办法。根治庸官这一“疑难杂症”,从制度治理入手,让治庸与治腐一样成为常态,这样才不会像一阵风暴,刮过之后一切依旧。靠制度清除庸官生存的土壤,庸官就会无处藏身,才能树立起一个高效能的政府。什么是庸官,应该怎样处理,一切都应该说得清楚、明白,一切都要按照所定的“制度”办事;谁“犯了事”,都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天皇老子来说情都不能理。一旦“因人而异”、“因背景而异”,那么,治庸就会变成官场制度中的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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