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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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