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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1992年已经立法监管了有线电视,罗纳德。”小道格在电话里对罗纳德说道。
“哦,我知道,我只是想增加一些监管的内容,会对我们更有利。”
想要让政客们为自己的利益立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里面有很多的技术性细节。
监管性的立法总是滞后于发展的。有时候,一个新兴事物产生,或者一个新兴的产业兴起,到了已经深刻的影响到阿美利加普通人的生活以后,真正需要政府做些什么的时候,才会引起立法者的兴趣。
而另一种形式的立法,也就是被产业内的大玩家推动的,以推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立法,则会在产业发展的更早阶段予以通过。
小道格说的那个立法“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就是属于后者。从这个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有竞争字样,就是提早划定规则,往那些推动立法者有利的方向移动。
比如这部法律里最大的一个条款,就是限制内容提供商,必须以低价供应基本的电视服务,因为“电视”被视作一个民众需要的低成本能获得信息的渠道,来保证阿美利加的“自由”。
而且,虽然不限制HBO这样的内容提供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更“高级”的频道订阅费,但是不得限制用户的订阅自由,就算他们只订阅最基本的套餐,也要给他们安装开通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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