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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青橙刚答上,后面马上有人提出疑问。
“那公司要是随便找一个借口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呢?那还不是一样不用补偿?”
苏青橙扬扬眉,继续,“不是那么简单的,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比如,你说不符合是哪点不符合?你要拿出证据来。还有如果以业绩不达标为由,那你们试用的时候有约定好怎样才是业绩达标吗?”
“如果没有,那公司没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行。如果实在不想要他,那就给补偿,半个月工资。”
楼主也看到答案,马上过来回复,“那我现在该怎么办?要怎样才能拿到这个补偿。”
“你可以到人社局的劳动人事促裁院去申请仲裁,也可以让劳动局的法律援助上法院起诉,这个钱基本是可以拿回来的。”
“收集好你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离职证明,每天的打卡记录,每个月工资转账记录等等。”苏青橙回答。
有个人提出疑问,“可我是小公司,连合同都没有签,没有证明怎么办?”
“那就更好办了,公司不签合同是违法《劳动法》的,你去告一告一个准,公司不仅要被罚款,还得给你双倍赔偿。”
“当然还是要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包括我刚才说的打卡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这些,不然你怎么证明你在这个公司上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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