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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瓦茨的工作效率很高,李宁也是个雷厉风行的人,所以王大林代言“李宁”球鞋的合同很快就在双方协商下拟定完毕。
5月4日上午,在施瓦茨请来的第三方律师见证下,王大林和李宁分别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李宁”这边将在2001年6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王大林第一年的代言费400万美元,至于第二年的代言费是2002年6月15日至30日这个期间支付,合同期限是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李宁”需每年为王大林定制一款球鞋,这个系列的球鞋暂定名为“火神”,这名字的意义当然不是《黑子的篮球》中那个火神,因为王大林目前所在的球队名叫“热火”。
至于其他的特殊定制款球鞋,比如王大林下个赛季几乎铁定会出席的全明星新秀挑战赛,又或者参加全明星三分球大赛之类曝光度高的活动,“李宁”自然也会适时的推出“火神全明星纪念款”球鞋。
王大林这边也有必须尽到的义务,比如每年休赛期必须出席“李宁”的宣传活动多少次,还有“火神”系列球鞋发售时的签售活动等等。
最关键的是……从2001年7月1日起王大林只要在正式比赛中登场打球,就必须穿“李宁”品牌的篮球鞋,再不允许穿其他的牌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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