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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扶持和援助孙传庭一事,最后确定的方针是以放贷形式来进行。
首先,勇毅军可以借兵给孙传庭,大约一千至三千人马,不可再多,以免影响豫省剿贼的大战略,不过孙传庭只具有指挥权,而掌兵之权力必须由勇毅军大本营控制。
其次,盔甲武器、火铳火炮、战车火药炮子等军事物资,只可以卖,不可出借,亦不可白送,不过可以采取部分赊欠的方式购买,以陕西全省五年的税收作为抵押,余款应在三年内按比例陆续结清,否则勇毅军将进入陕西催收税款。
再次,银子,如果孙传庭有需要,可以借贷给他,至于利息嘛,完全可以商量;但是粮草却是不可借,只能是卖给他孙传庭,包括其他各种物资都是如此。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在事前予以明确的一点,孙传庭应以陕西三边总督的名义来与勇毅军达成协议,而且在最终的协议文稿上除了有他的总督大印外,还要有陕西巡抚、布政使一同用印,方才生效。
以上这四点基本方针,如果放在现代人来看应该是十分公平的合作协议了。
但是,在大明末年这样一个儒道盛行,又战乱不断的时代,可能就会被一些自诩为道德楷模之人,视为趁火打劫之举。
不过现在的主动权掌握着张诚的手中,就算他孙传庭就算再高傲、再自负,那又能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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