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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章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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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初年规定,百姓男丁到了十七岁傅籍(登记),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待役人员,称之为“正“。“正“到了二十岁起役.轮流应征,服现役两年。

其中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或骑士、楼船,另一年就需要赴京师当卫士,或到边郡充戍卒(一说在本郡为材官、骑士、楼船,是正卒;卫士、戊卒为同样性质的服役,均不是正卒。前者系兵役,后者系摇役)。

“正“不服役时,为预备役兵员,遇有战事,须随时应征,到六十岁止。应役年限内的免役,分为复身(本人免役)、夏家(全家免役)两种。凡有一定军功、资历、爵位者,饲养、捐献军马或粮食、钱币达到一定数量者,朝廷礼遇的功臣子孙、学者、高龄者,男子身高不足规定尺寸(6.2尺以下)者,均可免役。

到了孝武皇帝时,大汉开始兼行募兵制。

初募熟悉胡、越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当兵,不再按期更代,等同于职业兵。其后,一旦四方有事,常募兵以备征伐。用募对象多数是农民、流民,少量是犯罪而持许免罪(弛刑)的官吏或百姓,以及被放免的奴隶。又有选募,即择取身体好、胆量大、技能优的“勇敢士“从军。

有时征募不足,则发刑徒为兵(谪兵),并实行“七科谪“,即谪发有罪之吏、无籍之人、赘婿、商人(含曾作过商人或父母、祖父母作过商人者)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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