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钱财与其需要相适应。所以,其结果自然是:给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独身者;给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实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数发给津贴。然而,这种做法,与直接的、积极的人口奖励,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同样地发给所有的工人。因为这一形式是这种制度所能采用的最不会遭到反对的形式,所以我们就假定采用这一形式。
这种做法,显然只是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的另一种方式,它与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许雇主按市场价格购买劳动,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除此之外,它与直接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直接方式所作保证的全部批评,对于上述那种做法也都适用。这种保证,对于所有的工人,不论其人数多少,都答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完全消除了人口无限制地增加的障碍(不论是积极的障碍,还是由于谨慎明智而产生的障碍)。但是,津贴制度除了受到所谓“全部尝试只是为了调剂工资,而不是节制人口”的常见的批评以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荒谬之处。这就是,这种制度必然以右手支付工资,而以左手收回工资。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可是,工人拿惯了7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有所改善。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先令,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津贴制度实际上确曾起过这样的作用,而英国的工资在它的影响下确曾降到比以前(比没有实行津贴制度以前)更低的水平。这是人所周知的事实。在上一世纪中,因为济贫法的执行颇为严格,人口增加得慢,农业工资远在饥饿线之上。津贴制度一经实施,人口增加得非常快,工资大为降低,因而具有工资与津贴加在一起的收入的工人家庭的生活,远比过去只有工资一项收入的时候差。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在事实上有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水平,那么,人口的减少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工资就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零。这一可悲的制度,不但使人口中的失业部分贫民化,而且使人口全部贫民化。这种制度之坏,有甚于过去任何一种滥用济贫法的方式。自1834年的济贫法实施以后,这种制度已受到严格限制。幸而它还没有复活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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