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进来,形成了“六国命运共同体”。6年之后,六国在罗马又签署了《罗马条约》,在煤钢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奠定了未来欧盟的基础。
煤钢联盟不同于任何一种以往的国际组织或者公司的形式,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超主权”。所谓“超主权”,就是主权国家将部分经济乃至政治的最终国家决策权,让渡给新的实体,而这一实体在相当程度上将拥有国家的性质。
煤钢联盟的权力机构就是“最高理事会”(High Authority),它由1名主席和8名成员组成,这些人虽然来自各国政府,但并不代表本国的国家利益,他们就职宣誓维护的是“共同体”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最高理事会可以行使三种权力:一是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决定”;二是提出最终目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但各国可以灵活处理实现方式;三是表达不具法律意义的“意见”。
煤钢联盟还设有“共同议会”(Common Assembly),监督“最高理事会”。它的“议员们”必须经由各国选举产生,同样,这些人只“代表人民”,而不能“代表国家”。在类似三权分立的架构中,煤钢联盟还成立了自己的“仲裁法院”(Court of Justice),用以仲裁成员国不守规矩时发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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