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由李先生负责偿还每月的房贷,刘女士负担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如果离婚,房产各分得1/2。
婚后的第一年,两人相安无事,你花你的钱,我买我的衣服,互不干涉,两人都觉得这种状况挺好。不过2005年春节过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李先生由于工作表现出色,被公司提升为部门经理,收入大幅增加,夫妻二人原本“旗鼓相当”的收入格局被打破。李先生的消费水平随着职位的升迁而有所上升,穿的衣服、用的商品档次都有了明显提高(有些费用,公司可以报销)。但是,每次李先生和刘女士逛超市,他依旧是背着手,心安理得地看着刘女士付账。刘女士看在眼里,气在心里,可嘴上却什么也不能说,因为李先生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婚前财产约定”,但是夫妻间的关系开始有了微妙变化。
2005年夏天,刘女士的一个中学同学从外地来北京出差,提出要看看刘女士。刘女士很高兴,跟李先生说要请她的同学吃饭,李先生也表示赞同。请客的那天,李先生倒很热情,又是点菜,又是倒酒,最后还主动付了账。刘女士觉得在同学面前很有面子,非常高兴。可是一到家,李先生就递给刘女士一张发票,提出让刘女士还给他刚才所付的餐费。刘女士非常气愤地说:“难道一顿饭也要分得那么清楚吗?”李先生说:“我们婚前可是说好了的。”刘女士非常无奈地将餐费交给李先生。当晚,两人大吵一架,吵架的主题是:你(李先生)究竟还爱不爱我(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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