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默斯转入更有争议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什么样的产品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产品有哪些共同特征?萨默斯说,这些产品最大的特征是,前期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很高,而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很低,产量与投入的关系呈现规模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另外,生产这些产品的产业没有完全竞争,由于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厂商对市场有暂时的垄断。而且,价格远远高于其边际成本。
从厂商的角度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长越好,这样就可以把前期高昂的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赚回来,还有可能赚取大量利润。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短越好,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消费者以低价享受产品,从而有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政府在两者之间应如何取舍?萨默斯说,如果政府认为鼓励创新比增加消费者剩余更重要,则会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长一些,反之则短一些。“如果你问现任总统布什,他会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放之四海的真理’。如果你问民主党众议员Barney Frank,他就会说,‘美国过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对劳工与环境的保护不够。’”
在他看来,发达国家的发明创造相对较多,因此更为看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发明创造相对较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较弱。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注重长期的经济发展,就会更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着重于眼前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那么重视。所以,政府不但要权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权衡长期与短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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