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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命名我的办公楼。我从此真的每天早早起来,进办公室“办公”,一直到天晚,才从“勤民楼”回到“缉熙楼”来。为了誓愿,为了复辟,我一面听从着关东军的指挥,以求凭借,一面“宵衣旰食”,想把“元首”的职权使用起来。

然而,我的“宵衣旰食”没有维持多久,因为首先是无公可办,接着我便发现,“执政”的职权只是写在纸上的,并不在我手里。

我的前半生--二 尊严与职权

二 尊严与职权

在《满洲国组织法》里,第一章“执政”共十三条,条条规定着我的权威。第一条是“执政统治满洲国”,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由我“行使立法权”、“执行行政权”、“执行司法权”,以下各条规定由我“颁布与法律同一效力之紧急训令”,“制定官制、任命官吏”,“统帅陆海空军”,以及掌握“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等等。实际上,我连决定自己出门行走的权力都没有。

有一天,我忽然想到外面去逛逛,便带着婉容和两个妹妹来到以我的年号命名的“大同公园”。不料进了公园不久,日本宪兵队和“执政府警备处”的汽车便追来了,请我回去。原来他们发现了我不在执政府里,就告诉了日本宪兵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便出动了大批军警到处搜寻,弄得满城风雨。事后执政府顾问官上角利一向我说,为了我的安全和尊严,今后再不要私自外出。从那以后,除了关东军安排的以外,我再没出过一次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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