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走私珍贵文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因袭警、拒捕被办案民警在抓捕过程中击毙。
从犯:刘常有,犯倒卖文物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其余从犯共十三人,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不等,其中七人继续上诉,均被驳回。
武斌:主犯马阳的朋友,念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经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市局河西分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其敲诈、知情不报等行为免于起诉,但由案犯马阳赠与的两处房产应属脏物,故依法予以没收。
张建:主犯左洪斌(曾用名张小亮,也就是亮子)的父亲,服刑中。
因其在709特大文物走私盗窃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在服刑期间认真悔改、表现积极,经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市局河西分局、服刑监狱共同研究决定,对于其落网以前未被发现并起诉的部分犯罪事实免于追究。
马涛:主犯马阳的弟弟,服刑中。
因其在709特大文物走私盗窃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在服刑期间认真悔改、表现积极,经监狱党委研究决定,准予减刑三年。
左慧兰:主犯左洪斌(曾用名张小亮,也就是亮子)的母亲。
因聚众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治安拘留十天,并对其现场赌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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