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称王建制,那相应大都督府的架构和名称也要有所变化和调整。在整体编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十三判曹升格为十三分司,主官依旧称判事,佐副为左右判;各曹主官则为的参军、左右参,各科负责人则为相应的主事、从事职衔;分别隶属于政务官的初阶和事务官的中阶。
就此形成大都督府内判司——分曹——科房三级直属部门体系,在科房以下又按照需要别设有若干临时性的小组,以抽调人员完成短期或是中期内的的业务需要。除此之外又有若干局、所、院、监、署等,低于判司或是分曹的附属小部门,负责人称为从事或是官正,以掌握特定领域的庶务和技术。
通常情况下,十三判司长官外加特定人选组成的定期政务联席会议,以及相应部门组合沟通协调的日常碰头会,就足以决定管辖下的大多数相关事务。只有政策、方针、指导性质的内容和重大事项的运作,才会交付到周淮安的面前来,由相应的三参团组负责审核,再归总于周淮安最终批复刊行。
其中能够参加的特定人选,就是以所在部门本职加左右参议、左右参政四级头衔,而得以参加相应议题的表决资格;区别的是前者只有表决权和异议权,而后者更拥有提案权。类似于过去历代朝廷的录尚书事、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平章军国事等等;
主要是为了确保最高统治者,随时有对最高层面的统治机关和决策部门,进行掺沙子和改变权力制衡、调理派系力量对比的权力;以避免其中因为相应人等的长期掌权和机构运作过程当中,天然形成的山头和派系,把持或是垄断某项事务或是整体局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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