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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章 刻骨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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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非王安石首创,其源于李唐,是在李唐官营高利贷之制的基础上改良而成。同时宋在王安石之前,已有个别州府施行过类似“青苗法”的法令。

“所谓青苗法,就是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两成或三成归还谷物或现钱,按照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颁布的规定,百姓借贷是自愿的,各州府不得强行摊派。还贷的时候,愿意还钱就还钱,愿意还粮就还粮,还粮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允许在下一个收割季节再还,不得催要。”泉州州衙设厅之内,崔永梽缓缓的对李三坚说道。

李三坚闻言赞许道:“此举可使百姓在青黄不接之际不至于没有银钱或粮食而耽误了农时,亦可避免民间高利贷。”

“李知州所言甚是。”崔永梽点头道:“可王文公想法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却是大相径庭了,往往各州府官吏强行借贷,强行要求百姓借贷,强行摊牌,不但要求农夫借贷,甚至还要求城镇居住的百姓借贷,除此之外,一些不能识文断字的百姓要想借贷,于是求助于官府官吏,之后这些官吏就随意写上借贷数额、息钱数额,到了最后一些州府的息钱竟然达到了本钱的数十倍之多,百姓苦不堪言,因此百姓宁可借高利贷也不愿意在官府之中借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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