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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这医疗法规。
至今为止,在患者需要行重大手术时,必须要有家属到场并签字同意,否则的话,便是不合乎规定,一旦发生纠纷,那么势必形成医疗上的重大缺陷。
换句话说,在国内的医疗法规下,患者本人只有不同意做手术的权利,却没有决定要做手术的权利。
除非,是那种把里把攥的小手术。
或者,患者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证明自己没有家属。
市立医院就曾经碰上过这么一起医疗官司,消化内科住了一个消化道大出血的病人,经内科保守治疗后情况有所好转,可在入院后第三天的夜里,突然再次发生大出血,巧的是,这名患者的家属们都是大心脏粗线条,觉得病人情况好转了,也就没必要再陪在床边受罪了。
消化内科的值班医生紧急请求普外科会诊,其实也没有啥好会诊的,两个科室的值班医生都明白,再次大出血,球囊压迫止不住,那就剩下手术这唯一的选择了。
只是,消化内科的值班医生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患者的家属。
没有家属的签字同意,这台急救手术就不合法,虽然,那病人在失血性休克的过程中有一小段时间回复了神志,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按下了手印,但普外科的值班医生依旧不敢擅自做主,只得电话请示马主任和行政总值班聂亚迪。
人命当前,聂亚迪却支支吾吾不愿做明确表态,最终还是马主任拍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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