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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制度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卫所制,一个是募兵制。
卫所制即在全国各地军事要地设立卫所驻军,卫所军队中大抵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
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
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军队来源为世袭的军户,由每户派一人为正丁至卫所当兵,军人在卫所中轮流戊守以及屯田,屯田所得以供给军队及将官等所需。
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由于社会稳定,相对和平,卫所军官开始侵占军田,剥削士兵,军人生活水平及社会地位日渐低下,逃兵也逐渐增加,军备因此逐渐废驰。
募兵制始于正统年间,和卫所军不同,募兵不世袭,虽然为兵,但隶属于民籍。
服役期满即退伍,最开始,募兵没有像卫所军那样拥有正式编制,而且往往随着需求扩编或裁员,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不像卫所兵那样需要抽调部分兵员从事屯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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