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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国家唯一的衡量民众的标准,它是一个警戒,有了它,会让所有人知道这个社会对所有人的容忍度。
所谓“法治”,一是区别与“人治”,古往今来帝制国家为统治需要,虽然制定了法律,然则还是以皇权为中心,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法律也由皇帝或手下的大臣负责解释和执行,甚至很多情况没有法律,全凭皇帝一人之好恶。而相对的“法治”则是国家立法,所有人以此为据。
商鞅徙木立信后的秦国就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典型事件就是商鞅对太傅公子虔施以劓刑,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实就是我国原有的法治十六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大家注意没有,“法治”最大的弊端是法本身,也就是说法是否合情合理不在考虑范围,法只是执政者的统治工具而已。
“法治”也就是说“法治”是执政者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民众,“法治”的主语是执政者,也就是说法律只需要为执政者负责。
人的一生只会有两种痛苦,选择之痛,身体之痛,而法律将它们统统涵盖其中,告诫人们最后不可以跨越的一道门在何处。
想到这里,刘询才明白什么是选择之痛,普通人的一个决定,只会改变一个人,大到一家人,几个人。
而刘询他的一个决定,会影响上万民众,甚至不夸张的说,一个轻率的决定会让天下动荡不安,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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