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之中,虽然一改自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它有了“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这般规定,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
同时,也将商人纳入了征税的范畴之内。不过,却只有一句“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而已。对于向商人征收何种税目,征收多少,却未有做出一个细致详尽的划分和规定来。
盖因古人并无商品经济之意识,对于商人,也只是按照户头收取了户税而已。
或者说,其实在古时候,统治阶级,也就是“士”这一阶层,对于商品经济,其实是有一种潜意识中的恐惧心理的。封建阶级对于资产阶级潜意识中本能的恐惧。因资产阶级的壮大,必然危及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
这一次,夏鸿升准备将工商写入税制,同时也准备朕将一些常见的商业税种加入到税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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