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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君归枫落复别离 第四百三十七章 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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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广二十六年,即公元1948年,在江户浅草发生了一起谋杀和自杀未遂案件。在江户浅草一家小吃店工作的已婚女子——浦和充子养育有三个女儿。因丈夫嗜赌成性、不务正业而对生活深感无望,前途渺茫的充子决定带着三个孩子一死了之。昭广二十六年4月6日晚上,充子让三个女儿(分别为8岁、4岁和2岁)喝下掺有杀鼠剂的鱼汤,随后将昏迷的三个女儿卡脖绞杀致死。事毕,充子本人亦喝下一碗鱼汤以自杀,但因杀鼠剂并非致命毒药而未遂。于是,充子到当地警察局投案自首。当地检察机关以杀人罪起诉充子,江户地方法院随即受理此案,担任此起刑事案件审判长的是该院牛山毅等法官。三个月后的7月2日,浦和地方法院对以杀人罪被起诉的充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对此判决,当地检察机关并未抗诉,因而充子杀人案可以说至此已正式结案。

然而,国会的法务委员会却认为本案法院量刑过轻,于是就传唤了主审法官牛山毅,法院各要员,以及当事人浦和充子和浦和充子的丈夫等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国会进行调查的名义是《宪法》修正案中赋予国会的“国政调查权”,即“国会可以调查国政,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再经过了历时数周的调查后,国会作出报告,报告中认定本案中以牛山毅为首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时没能秉持法律的公正性,过多地考虑了人情方面的事项,因而对浦和充子量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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