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朱由检亲手制定的《明国战俘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有被明军俘获的敌军被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为:
十恶不赦型,死有余辜型,迷途知返型。
《条例》对三种战俘的划分,是以其杀害多少大明军民为标准,一言以蔽之,杀害明军越多,所受处罚也就越重。
至于镇抚司是如何能够掌握这些俘虏们的真实杀人数,锦衣卫番子们自有他们的手段,除了严刑逼供,以首告无罪做诱惑让俘虏们相互揭发,从而各个击破,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杀害十人以上的俘虏被归于十恶不赦类型,对于他们的惩处,自然颇具艺术气息。
通常来说,这种人是要被凌迟处死的,当然活埋车裂也是选项之一,至于具体如何行刑,还要看番子们的心情。
除了遭受酷刑折磨,俘虏的五脏六腑以及身上最精华的部分,会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被取出送往司膳监,制成各种美味佳肴,诸如佛跳墙辣椒炒肉之类供暴君崇祯享用。
那些杀害十人以下,一人之上的战俘,属于死有余辜类型。和十恶不赦型一样,这批人也不能存活。
不过直接将其用酷刑处死未免太过浪费,尤其是在眼下百废待举百业待兴劳动力资源紧缺之际。所以这部分战俘通常会被送往大明各处厂矿,在非人的环境中辛苦劳作贡献他们的余生,直到累死病死。
而第三种战俘属于那些刚上战场还没开始杀人便稀里糊涂被明军俘虏的士兵,主要由新兵构成,由于是新兵,所以他们身上具备很强的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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