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今天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昨天,中国红十字总会训练中心主任辛宝山表示,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我国每年死于非正常死亡的人数逾800万,其中八成是可以避免的。”
我对这个数据表示严重怀疑,因为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为900多万人(例如:2008年死亡人口为935万人,2009年死亡人口为943万人),如果“我国每年死于非正常死亡的人数逾800万”这个数据是正确的,这意味着我国每年正常死亡的人数只有100多万人。这可能吗?
当然,这里有必要弄清概念:“非正常死亡”究竟是指哪些类型的死亡?在法医学上,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从上面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死于疾病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
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死亡人数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老年人的病死或老死。因此,“非正常死亡”的人数绝对不可能大于“正常死亡”的人数,否则,“非正常”就会变成“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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