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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五十七章 四大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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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律法皆是顺应着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而不断查漏补缺,进行修改增订,饶是司法改革效率再高,也难免会出现一段“无法可依,亦无判例可循”的空档期。

钻律法漏洞,游走在触法边缘牟取利益的投机者,在任何年代都不鲜见。

过往的二十余年,汉廷陆续制定的诸多新律新制却始终领先于社会发展,展现出高瞻远瞩的视野,甚至是未卜先知的预见性。

皇帝刘彻自是居于首功,站在无数巨人肩膀上的穿越众,如跃出历史长河的游鱼,早已辨明前方河道,领着治下臣民尽量避开处处险滩,只须奋力击水,砥砺前行。

汉八十年,暮秋。

大汉廷尉府颁布《证券律》,将各种经济收入凭证统称为证券,以律法保障持有证券者的合法权利,并对大汉金融行为进行行政监管。

各家商团的份例,皆统称股份,股份划分契约皆须申报公府核允,签发受汉律保障的票据,即为股票。

各家钱庄的吸储和借贷的各项利率,亦须受公府监管,相关票据更须详实册簿备查。

民间的大额借贷,借贷双方亦可往当地官府,在计官和集官的见证下,立下借据,留下腾本备案,日后若是借方擅自提利逼债,或贷方逾期不偿,皆依律重惩。

颁布证券律后,中央钱庄多了新的职守,增设金融监管府司,名曰“证监司”,其执掌仆射为证监令,秩千石,高于寻常府司仆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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