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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九章 金银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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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七十一年,九月下旬。

中央钱庄设立满两年之际,大汉皇帝下诏,除少府诸冶监铸钱之权,改由大农府主掌的中央钱庄每岁增发“钱票”代之。

廷尉府早已以“金票律”为范本,再订“钱票律”,限定了钱票的增发方式和数额,唯一不同的是,钱票可进行金,银及铜钱的三者通兑。

华夏虽自古缺银,然因先秦至大汉皆未以白银为流通货币,故白银的价值尚不算高昂,汉帝刘启刚即位时,金银比价约莫在一比二十左右波动。

多年来,随着少府乃至四大商团有意无意的囤积白银,故大汉市面白银价格逐年上涨,几已抵近一比十的金银比价。

汉律将黄金和铜钱的比价有明文限定,是为一金抵万钱。

在皇帝刘彻的坚持下,大汉群臣连开半月朝议,保皇派和保守派这两大朝堂派系终是达成共识,同意廷尉府再定“金银律”,以律法明定一金抵十银。

金票律,钱票律,金银律,三部律法合称“金银票律”,成为大汉货币律法的基石,且律法开篇明文警醒后世,后人可增补修订该律法,却不得将之彻底废止。

既是律法已明定一金抵十银,则遍布大汉各郡县的少府钱庄也随即张贴公告,待得钱票发行后,将以一斤白银折千枚大钱的比价进行通兑。

四大商团因楼台近水,最先得知皇帝的盘算,大行令窦浚身为保守派系的领袖,更是早已皇帝陛下套好了招式,故对金银律的订立早早了然。四大商团加快从市面购入白银,此乃稳赚不赔的大生意,光是日后通兑套取的差价就是惊天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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