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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之存在,在于明确、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公平、和谐有序,代表的———是真正的相对完全的公理与正义。”
“律法调整着整个社会的关系,如各群体出于私利之因,口诛笔伐乃至兵戎相见,最终总会平息于相互让步与妥协,这便是一个律法的制衡与其威严。”
“总而言之,律法本就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而是人发现公理,审断情理而去不断完善的。”
唐苏凡又想了想,想到了脑子里《天工开物》的一篇文章,说道:“世上本无成文之具法,其文成焉,必有其所欲辨明之,必有其所欲捍卫之,必有其所威权震慑之,必由亟需法律确认、保护之、社会关系鞭策之、捶打之、砺炼之,一波三折,改之又改,方成万世章典。”
李世民几人如梦初醒,眼光一震,这段话放在思想尚未完全开化的封建年代,简直发人深省。
李世民一直以为律法不过约束统辖范围的要求,制约恶人的条例。
没想到律法的存在更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是否昌盛的风向标,一个社会发展的进程……
杜如晦更是心神大震,吏治通明,乃我等官员的责任,但想要真正的吏治通明,需要涵盖的东西实在太多太多了。
律法,本就需要不断地在更改中完善,若是要一度论违背律法为罪,前提就得制定完善合乎法度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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