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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八、“两个行长害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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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接过任尔为从深圳中院拿回来的审监庭的再审判决书后,在办公室全神贯注地阅读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广州市外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

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天,该行信贷部主任。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业经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x401x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岸尾公司、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下称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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