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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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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xi刘,你年青,嗓子好,你来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日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二期贷款给三八公司1500万元,深圳南山五达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山窝的土地作抵押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n1014号。1994年6月16日,原告将800万元划入三八公司帐户,1995年8月日划入50万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9月0日。尚欠本金1150万元,利息15900元,五达公司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罚息15900元。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依法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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