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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又找老伴了吗?”胖法官问道。
“没,目前还没有!”老律师道。
“被告代理人,你确认下原告第二份证据里的收款账户是被告的吗?原告的款项是不是都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胖法官问道。
“是!是被告转走的。”老律师道。
他不承认也不行,法官只要去银行一查就全都明白了。之前他也问过老太太,老太太承认钱转到了她的银行账户内。白纸黑字,谈案笔录上有老太太的签字。
“被告举证!”胖法官不再纠结被告后老伴的问题。
“被告的证据只有一份,原告存折原件。证明原告的存折和密码一直在被告手中,被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存放自己的工资。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原告质证!”胖法官道。
“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为原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存放压岁钱和生日礼金,这一点从存款日期上就能看出来。
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不是在原告生日后五天内,就是在过完春节后正月十五前。这些时间段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存款时间很规律。
被告说的存放工资的理由显然不符合逻辑!”王川道。
……
“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胖法官道。
“原告系被告的外孙,被告系原告的姥姥,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基于这种亲属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将钱款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完成,所存钱款从赠与完成之时起属于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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