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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书,被告认可。
第二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原告的工资不是九千三百元,当月因原告有加班所以金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单上有加班工资数额。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早就搬到海淀区的新办公区了,大兴的办公室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而且被告曾向原告发过通知,要求其去新办公区上班。但被告拒绝上班,又未向被告请假,所以出现旷工的情况。”王川道。
“被告举证。”瘦高男法官放下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后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新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和工商变更信息。证明被告已经整体搬迁到了海淀区,已经不在大兴区。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工作地址变更通知,原告已经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证明原告知道被告要搬迁到海淀区。
第三份证据,两份公证书,公证机关对被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原告送达的催促到岗的通知进行了公证。证明原告知道被告搬迁到了新办公地址,并且被告先后两次催促过原告到岗工作。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迫于无奈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川道。
“原告,质证!”瘦高男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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