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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这条法律,官府是允许民间借贷,只是规定了利息,也就是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官府允许的借款利率是月息3%,年化利息就是36%。
另外还有一条补充规定,那就是借贷发生,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超过一本一利,也就是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这条补充条款,其实也是对借款人借钱后一时还不起钱进行的一个保护。
不过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对于专门做放钱生意的人家来说,借据时间自然不会超过三年,大多都是以月为单位签订借据,到期就要重新签借据,哪可能真的按照一本一利的规矩来办事儿。
魏广德看书的时候自然是知道的,实际上他看到这段的时候还在惊叹,后世不少民间借贷,大抵都是一角,两角的月息,拉到大明朝那就是四十鞭子。
只是利滚利这个,后世大多都是到期转贷,还不起的利息也就被滚进本金当中,民间放水钱那些到是有这个说法,好,那就是一百个板子。
四十鞭子就已经皮开肉绽,还有个一百板子,那基本上人就没了。
这些都是书面上的,或者说官面上这么执行,不过魏广德还是清楚,民间借贷月息五分都算公道了,因为没人会按照三分息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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